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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民主的灵魂——信仰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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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可塑品 周五 七月 15, 2011 2:21 pm

美国民主的灵魂——信仰神
1.公共[政府]权力来源于神圣的契约[宪法]
清教徒因反对英国王室的专制压迫,屡遭迫害。1606年在英格兰诺丁汉郡秘密地成立“天路客”清教小团体,他们自称朝圣者(The Pilgrims),立了“司寇比约”(Scrooby Covenant),发誓要顺从神及其律法,用基督的爱彼此相交。他们被国教的特务检举,而面临入狱危险。于是,他们计划前往荷兰。一位英国船长接运他们,谁知上船之后,船长却将他们洗劫一空,还将他们送官府坐牢。最后他们获释,几经波折,一荷兰籍船长把他们送往阿姆斯特丹。1608 年,他们终于一群一群地踏上阿姆斯特丹,并且停留在此一年之久。稍后,他们迁往莱登(Leyden)直到 1620 年。荷兰是一个世俗之地,主日经常受到邪恶地亵渎。他们的孩子也开始和世俗之人通婚。所以他们决定迁往新大陆。他们没有建设新社会的蓝图,他们所走的路纯粹是追求自己的信仰。为追求自己的信仰,不惜与既有的一切权威决裂。
五月花号清教徒逃离本地英国12年之后,从荷兰乘船渡海上美洲并途经英国。1620年9月盟日,41个家庭的102名清教徒组成的移民队伍,在清教牧师威廉.布雷福德的率领下,从英国普利茅斯港乘坐“五月花号”货轮出发,驶向了大西洋彼岸。他们出发时,许多老水手都怀疑能否顺利抵达,因船是条小船,又不是航海的好季节。经过65天的博斗,他们终于看到了新大陆的曙光。在航行过程中,有一人死亡,有一新生命降生。在缺水、缺粮、困乏而新的家园已经在望的时候,船反而停了下来。他们发现自己离弗吉尼亚的詹姆斯敦殖民区相距甚远,他们抵达的普利茅斯已超出了英王的管辖范围。
这里不是英国殖民者特许的领地,按当时的法律规定,这批清教徒无权在此居住。因而上岸之前,船上的成年男子在低声讨论:将如何管理未来的新世界,依靠什么?领袖的权威?军队的威力还是国王的恩赐?他们决定将这个问题弄清楚之后再上岸。参加讨论的是船上的51名成年男子,他们签署了《五月花号公约》(the mayflower compact)。
其内容是:“以上帝的名义,阿门。 我们,下面的签名人,是为了荣耀上帝的神明,传播基督的信仰和我们国君的荣誉而远涉重洋,立志在弗吉尼亚北部地区建立第一个殖民地。我们在上帝面前,共同而神圣的宣布:为了建立良好的秩序,保护各自的生命,我们自愿结为一个民众自治团体。为使其能更好地发展,将不时依此而制定、实施和建立对这个殖民地全体公民都最合适、最方便的法律、法规、条令、宪章和公职。我们承诺服从和遵守这些法律和官员的管理。”
法国学者托克维尔在其名著《论美国的民主》中写道:那些在新英格兰海岸落户的移民“并非迫不得已离开故土,而是自愿放弃了值得留念的社会地位和尚可温饱的生计。他们之远渡重洋来到新大陆,决非为了改善境遇或发财;他们之离开舒适的家园,是出于满足纯正的求知需要;他们甘愿尝尽流亡生活的种种苦难,使宗教理想获致实现。”
这些自称为“上帝的选民”的拓荒者,一路上遇到许多他们意想不到的困难。背后是波涛汹涌的海洋,头顶是茫茫无际的苍天,前面是孤寂可怕的荒原。他们除了向全能的上帝祈求之外,别无其他出路。布雷福德记载了他们当时面临的绝望处境,“大家如果回顾身后,就只见他们泛渡过来的汪洋大海,它如今成了千重波障、万里鸿沟,将大家完全隔绝在文明世界之外。……现在除了上帝的精神和慈爱,还有什么能够支持他们呢?”在清教徒眼中,这种种困难是上帝对他们的有意考验,也是他们迈向天国路上所遇到的必然障碍。
当五月花号的清教徒们登陆后,在公约上签字的41名清教徒成了普利茅斯殖民地第一批有选举权的人,这批人中有一半未能活过6个月,剩下就成为殖民地的政治核心成员。他们每年举行一次大会,通过法律,选举总督和总督助理,并在1636年通过了一套完整而详尽的宪法——《统一基本法》,对殖民地的政治结构和居民权利作了文字上的规定。1639年后,殖民地代表大会变成了殖民地议会,非教会成员的自由人也可以被选入议会。普利茅斯殖民地建立后始终未能得到王室特许状或其它批准件,而只是从后来的马萨诸塞得到了土地的赠予。五月花号公约的效力一直持续到1691年该殖民地并入到马萨诸塞湾殖民地为止。
五月花号公约,第一次从民众的角度阐述了国家权力的来源:国家是民众以契约的形式同意组建的,国家的权力来自于民众所出让的部分权利的集合。当时的清教改革家、论辩家罗杰.威廉斯指出:“我从这种契约中推断出……公共权力中的主权、本源和基础在人民之中。……如果这样,人民就可以建立最适于其社会条件的政府形式;显然,他们所建立起来的这样的政府只能在人民同意的情况下,拥有人民赋予他们的公共权力。这不仅清楚地见于理性,而且见于政区的经验之中,在那里,人民并没有被暴君的权力剥夺天赋的自由。”
这样,契约原则演变成为美国民主的核心。在他们看来,任何人对他人都没有天然的权力,暴力不能产生权力;所以,人类社会的任何合理的权力都应建于人民之间的相互约定基础上。社会契约是神圣的。政府是神圣契约的产物,这样的统治才有合法性。
法律是每个社会成员协商制定的契约,不是靠权力强加于人的命令。法律的力量源于民众对国家法律公正性的认同而自愿服从,不是慑于法律的暴力;法律是为了维护全体社会成员的整体利益而不是为了某个家族的利益而制定的。这份写在一张简陋的纸上的公约从法理上否定了君权神授的谬论,抛弃了少数人享有特权的贵族制度,确立了主权在民的原则。
这里面所包含的意义和力量,如同一道闪电划破了专制的铁幕;受其影响,康涅狄格殖民地于1639年制订了《康涅狄格根本法》。它共分11条,包括政府的权限、官员(包括总督)的产生、选民的资格以及选举程序等方面的明确而详细的规定,被誉为世界上的第一部成文宪法。而且影响了母国,从而引发了英国革命。
五月花号公约被认为是世界近代史上的成文宪法的雏形和北美民主政体和美国宪法的起源之一;公约所确立的原则亦被视为美国精神的起源,其历史作用不亚于后来的《独立宣言》。以后卢梭根据这一史实写出了《社会契约论》,他说,“唯有一种法律,就其本性而言,必须要全体一致同意,这就是社会契约。除了这原始的契约之外,多数投票总是可以约束其它一切人”。终于酿成了一场使欧洲所有王室都感到惊悸的法国大革命。
信仰放在首位
1620 年 11 月 11 日,从“五月花”号船上摇摇晃晃走下 102 人,衣衫褴褛,形销骨立。季节已是冬天,恶劣的气候和地理条件使这批移民只能就地为营,建立一个定居点。有一多半人死于饥寒,102人中只有50人活了下来。幸亏他们得到土著印第安人的友好帮助,才终于坚持下来。印第安人给他们送来了玉米、南瓜等食品,教他们学会种植、打猎和捕鱼。1621年移民们迎来了第一个丰收年,为了感谢上帝的恩惠,他们进行庆祝,这就是美国感恩节的由来。以后的冬天,也不断有人死去。
《五月花号公约》中的上帝,绝非作秀,而是一个真实的存在。正是“为了上帝的荣耀”,为了在一片新大陆上建造“上帝之城”,这些清教徒们艰苦卓绝,百折不挠,即使是在登上大陆后的第一年内,因疾病、饥饿而损失一半以上的人的时候,他们也不灰心,不退缩,最终坚持了下来,他们以自己的实践为自己理想中的上帝之城做了奠基。
在他们中,有一个叫“哈佛”的传教士,登陆不久就操心精神问题。他说,这里谋生太难,为了避免精神上的荒蛮,从现在起,我们就应该节衣缩食,办一所大学,让我们的后代从欧洲教育的终点开始。哈佛捐出了他的藏书、财产,加上一批不满英国剑桥大学的学生和教授的加入,1636 年哈佛大学诞生了。在起初的哈佛学生手册里,第一条即明言:欲入学之新生必须通晓拉丁文与希腊文以便研读圣经。清教徒认为不管男女都要学会识字,读懂《圣经》,他们是最早在美国发展教育的先驱之一。
在那十六年里,几乎每年冬天都有人冻饿而死。按照中国儒家的唯物主义先后次序,仓廪足,知荣辱,知荣辱,民可教;可这些“五月花”上下来的初民却反过来了:仓廪不足知荣辱、民先教。他们在饥寒交迫时没想到发财致富,没想到“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而是想办一所大学,而且说干就干,一干就成功。
19世纪,美国铁路大王斯坦福家族捐出1亿多美元,要求哈佛大学给斯坦福挂个名。哈佛大学说:“先有哈佛,后有美国,哈佛大学的名不能改”。斯坦福说:“不改名,不要钱,我到西部办一所大学跟你竞争。”因此,1885年在美国出现了斯坦福大学。用人名给其它东西命名是西方的传统,没有个人崇拜的含义。哪象中国,到处都有中山路、中山公园还有中山市;……时人人皆戴毛像章,跳忠字舞,唱“忠于”歌。
五月花号抵达后的几十年里,天路客和清教徒一波一波地涌进新英格兰,许多清教徒采纳了天路客的思想。以致清教徒在数量上多过了天路客,最后两个团体就不分彼此了。
清教社会的组织,是以“教会为内涵,以契约为形式”构造的。一位殖民地的农民写到:“我们全都精神饱满,我们所从事的事业是一种没有桎梏没有束缚的事业,因为每一个人都为自己工作,没有任何的专制君主、有钱的主持或全能的上帝要索取我们的工作成果”。
1630年麻萨诸塞首任总督约翰.温索洛普(John Winthrop,清教徒牧师)于横渡大西洋时在亚贝拉号船上发表了表明移民新大陆宣言说:“这次目的,就是与神默契去完成建立‘山上之城’的使命。……我们同主订立了公约来完成这一使命,我们受命而来。主授命我们建立自己的理想社会……如果主高兴听到我们的心声,让我们安全抵达我们的‘乐土’,那么主就批准了公约,授予了我们这一神圣使命…”。
这个宣言引用《马太福音》说,“我们要成为建在山上的城,全世界的人都将瞩目我们”。所谓“山上的城”,是指照亮世界、成为世界之光的城,在马太福音中耶稣对他的弟子说:“你们是世上的光,城建在山上是不能隐藏的”,在这里,光是指带给人光明和福利的意思,是耶稣对信徒们提出的使命和要求。清教徒们要建立的“山上的城”,就是要成为世界之光的城,也就是说,清教徒要把新大陆建设成为世界的光,成为引导全世界走向光明的光。
1630年代麻州海湾区人口增加到9千人。1643年各殖民地的代表们第一次聚集签署了新英格兰盟约。盟约说:“我们来到美国只有同样一个目标,就是要拓展主耶稣基督的国度”。
1698年,马萨诸塞湾、普利茅斯、康涅狄克和纽黑文等清教徒殖民地的教会召开了第一次宗教会议,通过了《剑桥宣言》,明确了教会自治的原则,主张教会可以由信徒参加管理,牧师由信徒民主选举。这种具有民主色彩的教会管理模式主要是为了克服英国国教集权体制的影响,但它对后来美国政治制度产生了影响。
早在殖民时代的新英格兰,牧师是公职人员,是由全镇成员推选出来的。虽然不同意见日益得到宽容,但正统的地方教会仍是社区生活的中心。每年的选举日都要搞一次布道活动。新英格兰的“地方自治主义”尊崇的是秩序和谐;这些价值都集中体现在“终身牧师”(Sett1ed minister) 的形象上。“终身牧师”既是社会共同体基本戒律的维护者和规定者,又是维系公众的个人价值和品行的强制者。
法律至上
托马斯.潘恩(1737—1809),美国开国前后的重要启蒙思想家,1737年出生于英格兰的诺福克。1774年,37岁的他仅怀揣着一封富兰克林的介绍信,移民北美。1776年,潘恩匿名发表了他那篇惊世骇俗的小册子——《常识》。在这本不足50页的小册子中,他宣称下面这些真理如常识一样自然可信:
1)“社会是由我们的欲望产生的,政府是由我们的邪恶产生的。……社会在各种情况下都是受人欢迎的。但说到政府,即使是它在最好的情况下,也是一件免不了的祸害;而一旦碰上它最坏的时候,它就成了不可容忍的祸害。”
潘恩还认为,尽管政府是基于人性的邪恶而产生的,但政府并不是可有可无的。政府有它自身的功能和作用,“政府不过是一个全国性的组织,其目的在于为全体国民造福”。潘恩设想建立一种“对内行使职权的文官政府”,他甚至提到了要征收遗产累进税,以此来对财产进行再分配。政府不是一个被动的“守夜人”的角色,相反,是可以成为不断地增进社会稳定和人民幸福的积极有为的政府。而且,这样的政府必定是主权在民的政府。
2)“把一个人的地位硬生生地抬高到超出常人老大一截,这种做法从自然的平等权利的原则来讲是毫无根据的,也不能从经典中找到任何依据。”
3)“有人说,北美的国王在哪里呢?朋友,我要告诉你,他在天上统治着,不像大列颠皇家畜生那样残害人类。如果庄严地规定有一天要宣布宪章,希望我们甚至在世俗的德行方面也不要暴露出缺点来。让发表的宪章以神祗和《圣经》为根据;让我们为宪章加冕,从而使世人知道我们是否赞成君主政体,知道北美的法律就是国王。因为,在专制国家中国王就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也应该成为国王,而且不应该有其他的例外。但为了预防以后发生滥用至高权威的可能,那就不妨在典礼结束的同时推翻国王这一称号,把它分散给有权享受这种称号的公民。”“组织我们自己的政府,乃是我们自然的权利。”

此书一出,震聋发聩,犹如雷声和闪电划破北美漆黑的夜空。不到三个月,发行12万册。当时200多万北美居民中几乎每一个成年男子都读过或听人谈过这本小册子。当时许多乡村茅舍,每家拥有一本藏书,那自然是《圣经》。可如果家庭还有第二本书,那肯定是《常识》。挣脱英国殖民统治的独立战争中,在许多大陆军士兵的背囊里,都有一本读得皱巴巴的《常识》。华盛顿坦诚《常识》“在很多人心里,包括他自己在内,引起了一种巨大的变化”,改变了怀有妥协倾向的华盛顿、富兰克林等人的意志。半年后,《独立宣言》发表。
《常识》后来被列为改变世界的十本书之一。200多年后的历史学家说,“《常识》一书把国王和议会的权威撕成了碎片,……从那以后,除了《汤姆叔叔的小屋》外,在美国,再也没有一本出版物曾发生过那样大的反响。”
“法律就是国王”,不仅是潘恩对自由国家的真义的一种诠释,也是反映了他所期待的政治权威受制和服从于法律的理想。在他看来,欧洲君主专制政体下超越法律的一人之治是荒唐和可怕的:“大炮是国王们的律师;判决讼案的不是司法权,而是武力”。“专制主义在法国这样一个国家已历史悠久,它不单属于国王个人。专制主义到处都有它的标记。每个机关和部门都有它建立在习俗上的专制主义。每一个地方有它的巴士底狱,每一个巴士底狱都有它的暴君。”要避免这种国王及代理人就是法律并由此产生的暴政,惟一的办法,只能实行相反的原则和制度,即让法律成为国王。

那么,如何实现“法律就是国王”呢?潘恩认为,以共和政体为基础的宪法至上和遵守法律是关键性的制度保障。潘恩指出:“一个国家照理应当有一部宪法来指导它的政府。”宪法的任务就是指导政府,包括控制和约束政府。“宪法不仅是一种名义上的东西,而是实际上的东西。宪法是一样先于政府的东西,而政府只是宪法的产物。一国的宪法不是其政府的决议,而是建立其政府的人民的决议。……它包括政府据以建立的原则、政府组织的方式、政府具有的权力、选举的方式、议会——或者随便叫别的什么名称的这类团体的任期、政府行政部门所具有的权力。总之,凡与文官政府全部组织有关的一切以及它据以行使职权和受约束的种种原则都包括在内。”
潘恩因此反对君主制、贵族制、世袭制,推崇共和政体。在他看来,代议制始终同大自然的秩序和规律并行不悖,并且在各方面与人的理性相适应;代议制把大量关于政府问题的知识普及全国,从而扫除了愚昧,杜绝了欺骗。在代议制下,随便做那件事都必须把道理向公众讲清楚,每一个人都是政府的经管人,把了解政府情况看作是他份内之事;最重要的是,他从来不采取盲目服从的那种奴才作风。
潘恩,这位“自由的使者”,毕其一生都在为民主革命呐喊鼓吹。“哪里没有自由,哪里就是我的家。”秉持这一行动逻辑,潘恩辗转于英、法、美三国,投身两次大革命,参与起草了《人权宣言》,为自由、为人类的解放不停地斗争。

美国独立宣言的书面宣言是“没有王,只有耶稣是王”(No Kings but King Jesus)!《独立宣言》开头说:“在人类历史事件的进程中,当一个民族有必要解除其与另一民族相连结的政治桎梏,并按照自然法和上帝的意旨在世界列强中取得独立与平等的地位时,出于对人类舆论的真诚与尊重,要求他们必须将不得已而独立的原因予以宣布。
“我们认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被造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了他们若干不可让渡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才在他们中间建立了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利,则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对这些目标的实现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予以更换或废除,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
《独立宣言》阐述了上帝、人民和政府的关系如下:1)上帝创造了人,人创造了政府;人的创造者并不创造政府;2)上帝创造了拥有平等权利的人,上帝没有事先创造统治者和被统治者;3)人人平等意味着没有人自然地拥有统治他人的权利,即使他们事实上比其他人更强;4)上帝并不直接保障人的权利,而把建立政府、保障权利的工作交给了人;5)政府的正当权力来自人民的同意,除此之外别无渊源。
有人说:Laws of Nature and of Nature's God,特地在“神”之前以“自然”修饰,以表明他们所说的“神”与“自然”等价。驳:这简直是胡说。如果说“我的书”,能推出“书”与“我”等价吗?无神论狂妄自大,自认为比上帝伟大,不把神放在眼里!在希伯来语中,造物者专指上帝;英语中的造物主也是指的上帝。
中国最具学术性的商务印书馆,在刊行美国《独立宣言》时,竟将造物主加上引号,将上帝译成神明,将“人人被造平等(All men are create dequal)”译成“人人生而平等”。当权者绝不愿意让中国人知道自己是在“被上帝所造”时享有平等的。
当年美国的缔造者们尤其是杰佛逊,在考虑民主制度和人权理念所赖以成立的根据时,曾煞费苦心。若说人权是基于理性和道德共同讨论的结果;那么,通过人们的共同讨论就可以将它们推翻。若说不能被推翻,那就一定有一个超越于人的理性和道德之上的权威,这便是上帝。上帝带着永恒正义扎根在人们的心中,是人权的力量源泉。
惟有以上帝──永恒正义和绝对公义的名义,而不是以人民的名义,不是以人的理念和德性的名义──只有当我们自己真正信神,且对此深信不疑的时候──民主、自由、人权、平等这些美好的东西,才是真正靠得住的;才不致被人的根深蒂固的罪性和有限性所侵蚀、遮盖。民主并不仅仅是一种公平的制度,民主是一种来自对上帝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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