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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行天下——临时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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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耶雪 周六 六月 18, 2011 11:48 am

宪行天下——临时约法


民国,什么是民国?五色旗抑或青天白日旗,都是民国的代表和符号。但最能代表民国的还是宪法。



在武昌还在打炮的时候,宋教仁忙于起草一部文稿,等到十一月九日公布时,这部文稿命名为《鄂州约法》。随后这部地方约法成为其他反清省份约法的范本,再进一步,成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蓝本。



民国公布了好几份宪法以及草案,包括袁记约法,两次段氏草案,以及曹锟宪法等等。真正重要的,还是那部孙中山不大情愿签署的《临时约法》。



到现在为止,中国能拿上台面的宪法只有两部,一是这部临时约法,另一部是行使至今的张君劢宪法。与后者搀有浓重的孙文元素相比,这部临时约法到更像是美国宪法的改进版本。



只有七章,第一章是总纲。


第一条 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
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三条 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
第四条 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这些看似不起眼的简单的文字其实是人类文明和智慧的结晶。第一二条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成文的法律形式来确认国家是国民所有,其主权在民,民国之所以为民国就是因为这两条。只有在主权在民的前提下,主权才值得尊重和保卫,否则,一旦主权被统治者窃取,国即不国,人民有权得以奋起反抗。



第三条规定了领土疆域,无论是当时制定这部法律的时候还是一百年后的今天,在宪法中写明领土疆域都特别重要。因为宪法的神圣性,这一条意味着国家,哪怕是中国实现了民主政治之后也要反对分裂行为。这似乎与现在国际通行的民族自决或者说民主自觉原则相悖,其实不然。



我们曾经看到加拿大的魁北克曾经举办过独立公决,虽然那次公决没有通过,但放佛依然给人以这样的印象,即民主国家的领土完整可以通过选票来分裂。



不是这样的。或者我说的明确一点。加拿大可以通过投票分裂,但中国不可以。



因为必须承认,现在的世界仍然是西方文明即欧美占据了统治地位。欧美国家看似吵吵闹闹,但那都是在可控的范畴内的纷争,在“大是大非”上他们是铁板一块。我记得911刚刚发生的时候,意大利著名的记者法拉奇即发表声明,认为这是对西方文明的进攻,呼吁所有西方国家联合在一起应对挑战。



在这样的前提下,加拿大别说分离出去一个魁北克,就算肢解成八大块都不影响整个欧美地缘政治的大局。至少在国土安全上,加拿大仍然在英联邦的框架内得到庇护。就算脱离出去的法语区域魁北克不在英联邦之内,它仍然会在北约框架内。换言之,这只是欧美内部的地缘势力调整,并不影响整个欧美的全球统治地位。



反观中国,若是新疆西**立,那么对中国的影响将是灾难性的。长江黄河的源头被控制,制高点易手,一旦落入敌对方,则后果不堪设想。不要以为中国实现民主了就会和世界上所有的国家都能平安无事,哪怕中国比美国实现了更加民主的制度都不能保证,中国和美国以及其他国家没有利益冲突。在这一点上,民主投票的概念应该这样理解,亦即一部分区域内的票投结果不该危害整个国家其他区域内更加广泛的国民的根本利益。对于分裂,在宪法框架内,必须由全体公民而非单单是要求独立的区域的选民投票来决定。民主只是对内而言的,对外,国家必须有强有力的一面来保卫国内的利益。不幸的是现在的中国,完全相反,对内维稳的费用甚至超过对外的国防经费。



从民国肇造,到现在的民主转变过程,到将来的民主实现,国家和民族的分裂都是必须要注意和防止的头等大事之一。而手段也极为有限,除了民族融合之外,剩下的手段,文的是宪法,武的是军队,缺一不可。《临时约法》第三条的意义无论是一百年前,还是一百年后都一等一的重要。



第四条很干脆。规定国家的三权分立制衡机制。立法(参议院)、行政(临时大总统、国务员)、司法(法院),行使统治权。



第二章是关于民权的,其实任何一部宪法的核心无非是两点,一点是保障民权,另一点是限制官权,或者是限制统治之权。而归根结底还是为了保障民权,这才是重中之重。



我将不厌其烦的列举每一条。



第二章 人 民


第五条 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第六条 人民得享有左列各项之自由权:
一、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
二、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
三、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
四、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
五、人民有书信秘密之自由。
六、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
七、人民有信教之自由。
第七条 人民有请愿于议会之权。
第八条 人民有陈诉于行政官署之权。
第九条 人民有诉讼于法院,受其审判之权。
第十条 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有陈诉于平政院之权。
第十一条 人民有应任官考试之权。
第十二条 人民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
第十三条 人民依法律有纳税之义务。
第十四条 人民依法律有服兵之义务。
第十五条 本章所载人民之权利,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依法律限制之。



我们看第五、六条主要是确认并保障公民权利的条款,注意这些自由和权利是没有任何前提限制的。与之不同的是后来的袁世凯约法中,所有这些自由权利都加了一个“人民于法律范围内”的前提。乍一看似乎合情合理,无可挑剔,但是放在一百年之后,我们依然能深刻体会在人民自由之前加以限制的恶劣。



在被限制的自由体制下,自由不过是一个统治者装潢的墙纸,真正让统治者满意的是“人民于法律范围内”的帽子。不要以为这句话只是专属于袁世凯,它事实上属于任何人民的公敌独裁者。




在这个帽子下,你的人身可能会莫名其妙的被请去喝茶、生病或者失踪;你的家宅可能会在一夜之间被推平,而你所谓的游行集会几乎等于零,因为在法律范围内你要向你要抗议的对象申请游行——这个逻辑如此荒诞却如此真实。




你的著作言论要经过审查,你的通讯和通信都会被合法***拦截,你的居住和迁徙要有户籍和暂住证,这就是一个在“人民于法律范围内”大帽子下的自由。




我之所以如此不厌其烦的逐条把临时约法的这些条款罗列出来,就是为了为了清楚的表达哪怕在一百年前我们的民主先行者们已经清楚的意识到,公民的自由是不应该有任何限制的,尤其是不应该被统治者所限制。如果有,那就是公民在行使自己的自由时不应该妨碍其他公民行使同样的自由。




第七条,第八条,其实是保障人民有上访权。说上访权其实是不对的,按照民主的原则,民选出来的官员即便不能像仆人一样低于人民一等,但也绝不可能高于人民半等。因此,说成是下访或者造访更加合适。考虑到历史因素,姑且称之为上访。



今日中国的公民别说下访,就是下跪都无权,河南的县委书记坦然面对下跪的喊冤妇女,然后坦然看着下跪者被拉走,继续坦然欣赏歌舞。至于上访,有个专门的服务公司叫安元鼎,有个专门的名词叫“截访”。这些你都懂。
耶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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